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操作规范》)虽然规定了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长期投资、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和整体企业资产等9类资产和负债的评估,但对产(役)畜资产评估未作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对产(役)畜资产的评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评估操作规范》对产(役)畜资产评估没有明确规定所属类别,将其列入流动资产或固定资产评估均可;另一种观点是列入固定资产评估。其理论依据是《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中的阐述:“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农业企业来说,固定资产项目还包括使用中的土地、产畜、役畜、经济林木、防护林等”。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欠妥,其理由是:
(一)产(役)畜资产不属于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而购进成齡产(役)畜资产或自行繁殖、通过养殖成齡进入正常生产期的产(役)畜资产,均可多年连续稳定地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可见,产(役)畜资产不属于流动资产。将产(役)畜资产列入流动资产类评估显然与《评估操作规范》“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的规定相悖。
(二)购进成齡产(役)畜资产或自行繁殖、通过养殖成齡进入正常生产期的产(役)畜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的“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确认条件,因此企业会计核算将产(役)畜资产列入固定资产核算,这是无可非议的。但企业会计核算和资产评估有着明显区别:一是概念不同。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方法(即会计核算方法),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分类、整理或汇总,完整、连续、系统地反映会计对象,提供有助于管理和决策的会计核算指标体系(财务信息)的过程(侯方铿,1995);资产评估,简单来说,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估算。即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公允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编写组,1995)。二是假设不同。会计假设,目前,公认的会计假设主要有4项: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侯方铿,1995);资产评估假设,资产评估的假设有继续使用假设、公开市场假设、破产清算(偿)假设(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编写组,1995)。三是要素不同。会计要素,《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规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资产评估要素,资产评估具有六个要素: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目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编写组,1995)。四是方法不同。会计核算方法,主要包括设置会计科目、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会计报表等7种专门方法(侯方铿,1995);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有现行市价法(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收益法)、重置成本法(成本法)和清算价格法(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编写组,1995)。五是计量不同。企业会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资产评估则是对资产某一时点(基准日)的价格,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估算,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编写组,1995)。会计核算与资产评估的差异还很多,通过上述简单比较充分说明会计核算和资产评估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者不能相互混淆。何况,按《评估操作规范》的分类,产(役)畜资产既不属于“机器设备”、“ 建筑物”类资产,又不属于“ 资源性资产”类资产。因此,将产(役)畜资产列入“固定资产”评估的路子走不通
(三)产(役)畜资产列入其他资产类进行评估不当。前已述及,将产(役)畜资产列入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均不妥当。但产(役)畜资产更不属于“ 长期投资”、“在建工程”、“ 土地使用权”、“ 无形资产”和“ 整体企业资产”等类资产,将其列入上述类别的资产中进行评估也是不恰当的。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售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显然,产(役)畜资产属于生物资产的范畴。生物资产中的经济林、薪炭林等生物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发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森林资源资产属于植物类资产,而产(役)畜资产属于动物类资产。将属于动物类资产的产(役)畜资产纳入属于植物类资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也欠恰当。
综上所述,为了规范产(役)畜资产评估,笔者对产(役)畜资产的评估提出以下建议:(一)建议财政部尽快制定《产役畜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既要规定产(役)畜资产评估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又要规定猪、牛、马、骡、骆驼等产畜资产的评估,还要规定猪、牛、马、骆、骆驼等役畜资产的评估。从而规范产(役)畜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产(役)畜资产评估管理,保护产(役)畜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产(役)畜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未颁布实施前,建议产(役)畜的折旧年限暂按《农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按生产周期确定”。对于批量大、种类多的产(役)资产的评估,应按《评估操作规范》的规定,聘请畜牧业专家协助完成。(三)评估方法建议按照《评估操作规范》第九条规定的“现行市价法(市价法)、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四)建议在资产评估报告的类别中增加“产(役)畜资产”,并在“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内增加“产(役)畜资产”栏;同时,增设“产(役)畜资产”评估明细表。
参考文献:
①《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
②刘同占主编:《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人民出版社1995年5月
③《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财政部第33号令)
④侯方铿主编:《会计辞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第2版
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编写组编著:《资产评估概论》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第二版
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国办发「1996」59号。)
作者单位: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铜仁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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