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05]84号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会籍的管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2号部长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决定对团体会员进行重新统一登记,并核发团体会员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团体会员登记范围为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登记程序
(一)团体会员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团体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公章后报所在地地方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可向地方协会领取,也可在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相关下载”中下载。
(二)各地方协会对团体会员提交的《团体会员登记表》进行复核。经复核的《团体会员登记表》由地方协会、团体会员各留存一份。
(三)各地方协会对本地区团体会员的情况进行汇总,并于2005年8月31日前将《团体会员登记汇总表》及相应电子文档(Excel格式)报送中评协会员部。
(四)中评协根据地方协会报送的《团体会员登记汇总表》统一制作团体会员证,统一编号。团体会员证通过地方协会向团体会员颁发,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登记程序,办理团体会员登记手续。新登记的团体会员信息报送中评协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中评协会员部联系人:王磊钦郑华
联系电话:0l0-88191729,88191790
传真:010-88191729
电子邮箱:wanglq@cas.org.cn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略)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汇总表》(略)(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