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注册成绩合格,并从事独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注册需要提交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3、身份、学历、经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4、从事2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 5、所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及鉴定; 6、两份以上参与的审计业务工作底稿(原件及复印件)。    不被接受申请的情况: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撤销注册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如下情况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a、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b、受刑事处罚的;    c、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d、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申请复议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15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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