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合伙人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
2.经过公证的合伙人协议书;
3.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
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5.合伙人出资的验资报告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6.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
7.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档证明和交费发票,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等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合伙人中不包括退休人员;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贵阳市不少于10名职龄内注册会计师,在地、州、市、县不少于5名职龄内注册会计师(含合伙人),其中退休注册会计师比例不超过20%,配置助理人员不少于5名;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有内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
3.有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包括各有关政府部门、省注协查处的业务报告,法院判罚的业务报告;
4.承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5.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
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
4.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或撤销注册情形的人员。
五、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统一规定为XX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称为公司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六、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订立的合伙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2.合伙人姓名、资历、住址;
3.先举主任会计师的个人有关材料证明(应由股东或合伙人担任、并取得执业证书三年以上);
4.出资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应承担债务的份额;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7.内部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
8.事务所名称预核有效证明和办工地点证明。
七、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由拟设立事务所的负责人或全权代表人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报告并报上述所列材料一式两份,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和材料报省注协注册部初审,如所报材料不完备,退回事务所予以补充;
2.如初审基本合格,则由注协部交注协秘书长审核后合格批示同意注册部行文;
3.省注协将行文文件和申报材料送会计处会核后报省财政厅主管注协工作的厅长签署同意批准;
4.主管厅长批复完成后交省注协办公室,由办公室将批准成立事务所的文件发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另将一份成立事务所的材料同时报中注协注册部);
5.省注协注册部持财政厅同意设立事务所的批复制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6.完成后通知事务所合伙人到省注协开会由秘书长作重要指示,并发放批准文件和事务所执业证书(事务所从申请上报材料到正式得到批复一般需要20日以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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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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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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