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注协[2002]28号 2002年8月18日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近来,我省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将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发放给个人,省数注册会计师也向省注协和所在事务所提出将职业风险基金分散于个人保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和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协字[1994]123号)第十条“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10%计提,作为不能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等有关规定,职业风险基金是事务所依法提取的资金,应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管理和核算,不能发放给个人保管。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法》未修改和财政部未有新的规定前,请仍按原规定执行。
省内各资产评估机构的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与管理,照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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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应由各务所管理和核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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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