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注协2000年6月6日
黔会协字[2000]36号印发
一、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管理工作,严格注册会计师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本办法对事务所实行管理和审批注册会计师。其他任何单位不具备审批、注销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申请审批注册会计师注册执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
2.个人人事档案资料已移交省注协规定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或已办理离退休(退养)证书;
3.在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满二年(各事务所在聘用专业人员时,应向省注协报备案,作为申报注册时考核的依据);
4.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或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班,且培训合格;
5.年龄在65周岁以内(含65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4.受吊销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取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资格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工作的。
五、申请人所在事务所向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向事务所提交申请注册报告;.
2.事务所向省注协申请注册报告;
3.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4.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证书、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手册、身份证;
5.按省注协规定的人事托管要求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协议及托管费收据或离退休(退养)证书(文件);
6.申请人与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7.申请人职业道德、执业质量等方面工作总结;
8.事务所对申请人职业道德和业务工作鉴定;
9.申请人在近两年中参与执业的具有代表性的审计、验资报告至少两份(每年至少一份);
10.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报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审计、验资报告或不附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六、申请注册会计师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所在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材料上报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3.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批复,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4.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批准人员核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由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本人。
七、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骗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一经发现,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取消其注册会计师资格,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申请人所在事务所给予通报、罚款或其他处分。
八、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批申请注册会计师工作每年办理两次,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1997年10月28日印发的《贵州省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规定》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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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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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