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监字[1999]16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保证我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质量,我厅制定了《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核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监字[1999]15号),现结合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1998年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核查工作的通知》(财监字[1999]145号)文件精神,就我省财政部门切实做好上述核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建立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核查的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财政部门转变工作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强化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把它摆上重要位置,确保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核查工作由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负责牵头组织,省财政厅有关处室及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积极参与配合,各地、州、市、县财政部门开展的核查工作由省财政厅委托进行。
三、核查中发现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要根据以下情况划分界定企业会计责任和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企业会计责任
1.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
2.经认定企业存在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行为的;
3.在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企业有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了审计意见报告而企业不予采纳的;
5.企业发生其他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行为的;
6.企业与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通同作弊的,企业承担相应会计责任。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责任
1.没有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出具审计报告的;
2.虽经过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却遗漏了重大或严重问题的;
3.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揭示的重要事项而没有揭示的;
4.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存在其他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和相关审计准则行为的;
5.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与企业通同作弊的,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审计责任。
四、核查工作中要坚决贯彻依发源地行政,依法检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要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力度,把处理事和处理人结合起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必须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会计责任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按照现行财政法、法规和行政规章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核查出企业的会计责任问题,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查出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应补交的税款及罚款由税务机关按税收收入缴库方式和规定的预算级次组织入库。
(二)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有违法违纪嫌疑的,移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中经核实应依法给予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财法字[1998]1号),由省财政厅按法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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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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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