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资综[1993]第25号
各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内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现就我省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立项与确认
1、凡经批准为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资产评估立项工作,省级企业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省级以下企业须经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
上述企业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各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立项的,可不再补办,但须将立项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复印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2、上述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确认工作,省级企业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省级以下企业由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定。
省级以上企业在通知发布前,资产评估报告已经由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但股份制企业尚未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报告仍须报我办审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由取得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正式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承担。
同一企业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两项工作,不能由同一机构办理。
三、收费标准
按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标准执行。
附件: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已颁发正式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名单(略)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
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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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贵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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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