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资综[1994]6号 各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科),省内各评估机构:     近来一些单位和地方不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程序评估国有资产,擅自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出现了混乱现象。为了加强我省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重申国务院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主要规定如下: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须经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盖章,并附该项目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文、财产清册和有关会计报表、产权证明等文件资料。     2.立项申请单位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立项通知后,方可委托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含临时)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     3.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委托,按立项通知书确定的范围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应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中方投入的资产必须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     6.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资产的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接受该单位的委托对其资产进行评估。     7.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对资产占有单位所提供的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经济行为涉及外方(如对外发行股票、中外合资合作)必须向外方提供评估报告时,可以提供资产清单和评估价值,不得提供委托方投资的帐面原值、帐面净值等原始资料。     8.对组建定向募集股票公司的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省级企业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省级以下企业须经各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定。资产评估工作由取得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对股票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再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资产评估工作由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     9.凡属重大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资产评估或对资产评估中涉及国家机密的,必要时,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直接组织或指派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0.当事人自行评估占有的国有资产或者评估对方占有资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以任何借口,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擅自组织或指派任何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1.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资产评估和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的撰写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操作,委托方或其主管单位或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以及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     12.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评估机构不得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确认。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依据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处理的一律无效,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提交的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以上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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