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资评发[1997]249号 各地州市国资局,省内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落实我局黔国资综[1994]32号文印发的《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全省资产评估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1、颁发全省首批资产评估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请各申办资格证的机构到我局资产评估管理处领取(每本资格证收工本费5元)。     2、凡符合《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按照第六条要求由机构统一向我局申办资格证,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3、资格证必须每年年检一次(具体办法另定),经年检合格签章后方能继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未经年检的资格证自行失效。     4、凡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或送审专用材料中报送资产评估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以上要求,请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严格把关,各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