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资评发[1998]第13号印发
一、为了适应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结果确认的水平、质量和时效,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实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试行)>的通知》(国资评便[1997]3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决定对省内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二、资产评估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评估报告须经专家评审会议审议后,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
1.拟组建或改为上市公司、发行或增发上市股票(含境外上市)的项目;
2.资产评估值在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4.申请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
5.资产评估纠纷项目;
6.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其他项目。
三、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会议成员由不少于3人不超过9人的奇数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评估机构、科研院所和省直部门的有关专家中产生。
四、评审专家应在相关专业技术或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能力,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五、专家评审会议主要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行业准则、操作规程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对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操作规范;对影响被评估对象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准确;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方法、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评估参数是否适宜;评估计算是否准确;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确、适宜等情况作出审查和判断,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质量作出评价,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对项目评估结果确认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六、专家评审会议的主要议程:
1.资产占有单位负责人介绍被评估资产经营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
2.评估项目负责人介绍评估概况、评估中的重要事项和处理原则;
3.地州市评估项目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介绍初审情况;省属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介绍审查及签署意见有关情况;
4.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评估确认的同志介绍评估报告初步审查情况;
5.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议;
6.专家进行表决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七、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以及考核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项目负责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重要依据。
八、凡与当事人(或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在接到省资产评估协会的通知后,应申明,并实行回避。参加评审的专家对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并且在半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所知内幕信息买卖被评审上市企业的股票;
九、专家评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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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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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