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资评发[1999]3号
各地州市国资局,省内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自查情况反映,部分评估机构存在未按规定提足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问题。为增强评估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发展后劲,现将国家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4]94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要求,在国家未发布《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制度》以前,资产评估机构比照执行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从机构建立当年起,必须按规定提足两项基金。
二、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从评估机构的业务支出中列支。
三、事业发展基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用于弥补机构以前年度亏损后余额的50%计提。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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