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资评发[1999]9号 省内各资产评估机构、各地州市国资局:     我局1997年以黔国资评发[1997]248号文件下发的《贵州省资产评估报表评比办法》中,有的条款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其中第三条“评比办法”的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设奖与处罚内容修改为:报表评估按满分100分计算,半年报占40%,年报占60%。对得分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对得分不足60分的评估机构,不予年检;对得分不足60分的国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2、评分具体规定第2点后增加:比规定报送的最后日期提前一天加1分,半年报加分不超过10分,年报加分不超过15分。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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