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一:贵州省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申请表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上级单位”、“主管单位”指申报单位的上级单位和心管单位;
2.“产权其他持有者”指除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单位之外的其他产权单位;
3.表中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写附报。
附件二:
贵州省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证字[1999]91号)的要求,同时,为了分清委托方与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工作内容和审核标准,结合破产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作如下具体要求:
一、对《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的具体要求
该说明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根据破产企业介绍的情况和进驻破产企业后通过核实、查证等相关工作了解到的情况撰写,由清算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清算组印章。
1.评估目的中应明确该企业破产是否经企业主管单位同意,法院是否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开宣告,还应说明破产企业是否列入中央企业破产计划,是否需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安置费用。
2.评估范围中应明确委托评估的资产帐面值是否与审计结果一致,同时,要对下列事项作特别说明:
(1)根据现行法规列入委托评估范围的已设定抵押的资产账面值和拟用于承担担保责任的资产账面值情况,依法中止的涉及诉讼资产账面值和补扣押、查封的资产账面值以及依法追回的非法转移、放弃的财产权利情况,评估范围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情况;
(2)拟用作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资产与普通资产的划分原则和依据;
(3)评估范围是否包括公益性福利设施及党、团、工会组织占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和相应金额;
(4)评估范围是否包括清查中发现的盘盈资产,是否包括账面值中未反映的无形资产及其他特许权;
(5)未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相应账面值以及未纳入评估范围的原因和依据。
3.评估基准日部分应说明是否以法院宣告破产并发布公告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4.资产清查情况的说明中应具体说明清查结论,涉及调整事项的应分项说明调整事由及结果。对清查中发现的存货、设备等的变质、毁损、报废等严重影响资产价值的事项应另行提交由专业鉴定机构或清算组出具的鉴定情况和结果,清算组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
5.对清算组以清算资产负债表提交给评估机构的,应说明清算期初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7]28号)的要求执行并简要介绍执行情况。
(1)可能影响资产清算财产拟作的处置方案,包括对有价证券、存货、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及其他特许权等的初步处置方案和拟采取的变现方式;
(2)与已设定抵押资产的账面值和对应的债务金额及债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偿权,拟用于承担担保责任的资产和相应的担保金额;
(3)土地使用权的初步处置意见和拟作处理的依据。
(4)经债权人大会决议确认的债权数额,债权人大会未召开或未能确认债权数额的,应说明清算组初步核定的债权数额。
二、关于资产评估报告的具体要求
1、评估目的部分应说明破产企业主管单位的批准情况、是否列入中央企业破产计划、是否需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安置费用以及所在地法院的受理情况。
2、评估范围部分应对评估操作中涉及的全部资产的种类、各类资产的内容及划分依据作详细的文字表述,并列示具体评估对象(各资产项目)的账面值,该部分应充分披露经核实、查证的涉及已经设定抵押、担保、被查封、被扣押等事项的资产的相应账面值。应对清算组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是否合法和全面发表专业意见,对未纳入评估范围的应说明原因并坡露其账面内容和相应账面值;如评估内容与清算组委托评估范围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3、评估基准日部分应明确实际操作中选用的评估基准日,对因特殊情况使评估基准日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
4、评估方法部分应对评估范围内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全面反映,应明确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对应的具体评估对象和范围,应对清算价格法中变现率(或折率)的确定方法过程作充分披露,对应评估中采用的特殊方法、区别资产的不同变现方式所做的不同评估处理情况等作详细披露。
5、评估结论中应以“对评估结论的说明”的形式,在汇总表外单独说明评估范围中包括的公益性福利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及诉讼的资产等评估结果,单独说明“用作抵押、担保的资产”中评估值超过相应债务的资产项目其超过额汇总结果,并提请清算组及有关当事方充分关注并按现行法规处理。
6、特别事项中应披露下列事项:
(1)经债权人大会决议确认的债权数额或清算组初步核定的债权数额;
(2)评估机构接受清算组的委托核实破产企业债务的,应披露经核实的债务结果,并单独列示其中的欠付职工工资、欠付社会福利款、欠交税款及职工集资款。
7、评估机构应特别关注并揭示评估基准日至出具报告期间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上述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此期间分到的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追回的评估中已做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依法追回的法院宣告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企业非法处理的财产、获取的其他财产权利和相应价值以及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等。对难以在评估结论中反映也未做反映的上述事项,应说明原因并对其发生情况和涉及金额逐项予以揭示。
8、备查文件中应包括法院宣告破产并公告的文书复印件、全部抵押、担保合同(协议)等必备的材料。
三、关于资产评估说明的具体要求
1.评估机构的清查核实说明中应明确清查范围是否包括了所有委托评估的资产,是否存在影响资产清查的事项和原因,是否有调整事项及其原因,以及调整结果是否与清算组取得一致意见等。
2.对评估中依照的行业特殊政策、重要法规依据,及评估中参考的破产企业所在地的有关价格标准、参数和相关信息应予逐条列示并附在评估报告书备查文件中备查。
3.评估技术说明中应全面、详细地说明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与结果,应充分披露变现率(或折扣率)的考虑因素、确定过程及结果,说明不同处置方式下的资产的处理情况,说明对拟用作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资产与普通资产在评估方法上的区别处理情况以及对涉及诉讼资产的评估方法等。
四、关于评估明细表的具体要求
1.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明细表的资产科目设置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号)中资产负债表的会计科目设置,评估结果汇总表格式参见附表。对因破产清算资产中不涉及抵押、担保事项,或是涉及抵押、担保事项的资产和金额较少,或是由于抵押权人、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明细表和汇总表格式可仍按91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2.对用作“抵押、担保的资产”中评估值超过相应债务的资产项目,其超过部分在普通资产的相应资产科目明细表中列示,并作备注。对列入普通资产的上述超过部分总额应在评估结果汇总表的表外作附注反映。
附表:
贵州省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编制单位:单位:万元
(注:表中“用作抵押担保的资产”中,评估值超过其他相应债务的金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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