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
培训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8年12月17日 财评协字[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资产评估协会:
现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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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注册评估师)的专业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注册评估师是持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接受后续培训是注册评估师的一项基本任务,每个注册评估师都必须接受后续教育。
第四条 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是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一项管理工作。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及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二、培训对象、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对象分为以下三个层次:评估机构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一般执业人员。
第六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经济法规;
(二)执业道德、自律准则和违规处理的有关法规及其案例;
(三)资产评估准则;
(四)资产评估基础理论;
(五)资产评估专业知识;
(六)国外资产评估知识;
(七)其他需要学习的知识。
后续培训既要注重基础理论,更要注重实际应用方面的知识,特别是重点解决评估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
第七条 培训对象不同,培训要求也不相同:
(一)评估机构总负责人应掌握全面管理评估机构的业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技能,包括批准和审查评估计划、程序、评估报告以及处理、协调内外关系和开拓新市场、新业务等方面的技能,并应具备担任中级培训课程的授课人所应拥有的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能够独立进行评估项目的洽谈,应能制定资产评估方案、确定评估程序,能够控制和协调项目的组织实施,解决评估中有关的复杂问题,并具备相关的特殊行业知识。同时应具备担任初级培训课程的授课人所应拥有的知识。
(三)一般执业人员应能准确履行资产评估方案和程序,掌握评估方法、参数确定、指标设置、评估报告起草和计算机应用等一般行业方面的知识。
第八条 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一般应当采用以下方式:
(一)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由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以及专题讲座;
(二)参加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由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以及专题讲座;
(三)参加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相关专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
(四)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大专院校进修专业知识。
后续培训也可采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以下方式:
(一)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每千字可折算三个培训课时;
(二)参加评估培训班的授课,每授课课时可折算为四个培训课时;
(三)承担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参加评估机构自行组织的专业理论学习、专业讨论、交流和岗位培训;
(五)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其他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实习培训;
(六)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函授、电视教学等开放式培训;
以上第(四)至(六)项培训方式为非脱产培训方式。
三、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后续培训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200学时,每年接受后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其中,接受脱产性质的后续培训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40学时,每年接受脱产性质的后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十条 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下列培训事项:
(一)制订培训制度,每年年初年全国公布年度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计划;
(二)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三)选定或授权选定后续培训的师资;
(四)组织资产评估师资、机构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的培训;
(五)对全国资产评估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后续培训班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下列培训事项:
(一)制订本地区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实施办法;
(二)制订本地方资产评估培训提度工作计划,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具体组织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后续培训;
(四)组织本地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培训项目或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组织培训项目;
(五)配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完成后续培训任务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评估机构负责本机构注册评估师的内部培训,并积极组织本机构评估人员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后续培训项目。
四、培训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按本制度的规定对地方评估协会和评估机构的后续培训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各评估机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对自身的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后续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聘请师资的情况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第十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记录培训情况。脱产培训记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盖章有效;非脱产培训记录由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盖章有效。
第十七条 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应将评估机构的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工作列入年检内容。注册评估师在年检时,应出示其后续培训记录。如注册评估师在三年注册期限内无故未完成规定的后续培训,则不再予以注册。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中具有注册评估师资格,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和不具有注册评估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非执业人员的后续培训,参照本制度实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执行《注册资产评估
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27日 评协字[19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切实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的整体质量,现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与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评协)的分工
(一)中评协负责:
1.组织评估行业后续教育师资培训;
2.组织高层次专题性质的脱产后续培训;
3.对资产评估行业后续教育培训进行指导监督,对地方评协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班进行抽查验收。
(二)地方评协负责:
1.制订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上报中评协备案;
2.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对本地区非脱产培训进行考核及记录工作。
二、培训工作组织
(一)中评协每年12月下发下一年度全行业后续教育培训计划和指导意见。
(二)地方评协应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将当年地方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计划上报中评协。
(三)地方评协应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在举办每期脱产性质的后续教育培训班15日前将培训内容、授课教师、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员、收费情况等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培训班结束后15日内将办班情况书面总结报中评协培训部,内容包括:授课教师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见附表1)及其讲稿、培训时间、培训具体地点、培训人员花名册(具体内容见附表2)。
(四)地方评协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情况汇总上报中评协培训部。
三、课时折算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培训从1999年起,每3年为1单元,本单元超过200培训学时的部分不得转入下单元。
(二)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上发表有关资产评估的专业论文,每千字可折算3培训学时。在省级以下报刊上发表的专业论文,不折算培训学时。
(三)承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与资产评估有关的课题,其课题研究报告每千字可折算3培训学时。
(四)公开出版有关资产评估的专著,每千字可折算3培训学时。
(五)参加中评协和地主评协组织的资产评估培训班的授课,每1授课课时可折算为4培训学时。
(六)1培训学时为1小时,培训学时具体折算工作由省级评协负责核定,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四、制章与抽查验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专用章”由中评协统一制作并下发地方评协。
(二)每期培训班结束,由组织培训班的中评协或地方评协在学员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上加盖“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专用章”。
(三)中评协对地方评协举办的脱产性质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班,进行抽查验收。
(四)抽查验收的内容主要是:
1.培训内容: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有助于解决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执业水平。
2.授课教师:参加授课的教师必须是该领域的专家,要具有较深的理论功底,较丰富的实际经验,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3.培训时间:必须符合《制度》的要求。
4.培训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参加培训;其他评估人员也可参加,但不做培训记录。
5.收费情况:培训收费标准要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
五、对地方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不符合中评协规定的或弄虚作假的,中评协将视具体情况核减当年培训经费、暂停拨付培训经费或收回该地方评协“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专用章”。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1:
授课教师基本情况
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 授课时间 授课内容
注:授课讲稿随同上报。
附表2:
培训人员花名册
姓名 机构名称 评书编号 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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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继培训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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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