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就会计师事务所更正审计结论等问题发布了第2、第3和第4号信息公告,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来函询问的问题予以了答复。       信息公告第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正审计结论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审计报告发出后发现一些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正审计报告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处理。如果被审计单位同意修改原来提供的有关资料,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针对修改后的资料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并要求被审计单位确保已经采取措施将这一情况通知了有关的审计报告使用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前一次出具的审计报告撤销,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从原审计报告签署日至撤销日,如果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当造成审计报告出现错误,报告使用人依赖该报告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息公告第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公司在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情况下如何进行验资的复函”则认为,当公司在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情况下办理增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验资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要求,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说明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事实。公司股东在公司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时对外转让股权,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对于以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应当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说明以前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及验证情况,并说明包括本期在内的注册资本累计实收金额。如果办理变更验资的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以前出具的验资报告存在问题,最好不要承接该项业务。     信息公告第4号转发了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财会便[2002]53号)。该复函针对以下问题予以了答复: (1)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问题。复函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特别规定,企业以应收款项换入包括应收款项在内的多项资产(不涉及补价),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换入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的全部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对评估日至资产交接日之间的流动资产的变动如何处理,应视双方合同及具体交易情况而定。对于换入的应收款项中换出企业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且计提方法和比例与换入企业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不同的,企业应考虑对换入的应收款项原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比例和方法的合理性,并确定应提的坏账准备,企业换出的应收款项,减去换入应收款项原账面余额和确定的坏账准备后的差额,在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中进行分配。 (2)以部分资产和负债对外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问题。复函指出,《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以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以部分资产、负债出资,应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即以投资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3)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收益中扣除的相关税费是否含除教育费附加外的其他费用的问题。复函答复道,与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除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其他费用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要按比例抵减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收益。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问题。复函认为《企业会计制度》已对此作出规定,即在没有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应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四项条件,在未满足四项条件的情况下,不得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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