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地方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验收办法》(财检办字[2004]21号)的要求,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检查办上报的检查总结材料及有关汇总表进行了书面验收,现将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第一批验收通过的省、市、自治区公告如下:

湖南省、福建省、吉林省、河南省、山西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厦门市、重庆市、云南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黑龙江省、江苏省、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陕西省、宁波市、深圳市、安徽省、贵州省、青海省。

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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