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注协《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5]37号)和南昌检查工作布置会的要求,各地注协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已全面铺开。为了保障检查工作的成效,现就进一步做好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注协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地可针对新所、小所的特点,在中注协《检查工作手册》的基础上,适当简化或补充相关检查内容、程序。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理和处罚。
   
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通过谈话提醒,提请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改进;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应当责令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限期整改、强制培训;对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定、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混乱的,应当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行业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拒绝、阻挠检查工作,不按要求改进的,应予以社会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三、对去年检查发现执业质量问题较严重的事务所,应当要求其报送整改报告,并根据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应当移交行政部门处理:

1.涉嫌与被审计单位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的;

2.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3.其他应予停业整顿或撤销处分的。
   
五、各地注协应加强对行业检查工作的宣传,做好检查工作的信息公布、通报及报道,并按要求将检查信息报送中注协。
   
六、为敦促各地注协做好检查工作,中注协将尽快组织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巡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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