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已起草完毕,现发给你们以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元月15日以前将反馈意见发省注协。

联系人:卢 

联系电话:0851683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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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1229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设立未满1年的;

(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含外省在黔分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每年3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省注协审核。在省内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总所统一填写《情况表》。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注协将根据事务所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每年531日前,省注协根据事务所上报的数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并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综合评价得分。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条 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以下称领军人才人数)、事务所人员考取各种执业资格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行业贡献情况、配合省注协完成工作情况等八项指标。其中配合省注协完成工作情况由省注协相关人员共同打分。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评价年度会计报表数据。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在省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培训完成率,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四)领军人才人数,是指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

(五)事务所人员考取各种执业资格数,指事务所从业人员在评价年度考取的各种执业资格总数。

(六)配合省注协完成工作情况,是评价年度参与、协助省注协组织活动情况,省注协要求上报相关文件资料完成情况,向协会刊物投稿以及在刊物上刊登情况。

(七)行业贡献情况,指受到中注协、省注协表彰、参与行业自律检查人员以及事务所执业人员中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

(八)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首次评价追溯到截至评价年度1231日止前三年。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领军人才人数为直接加分项,每名加10分。

事务所人员考取各种执业资格数为直接加分项。考取1名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每个资格加10分,考取其他资格的每个资格加5分。

行业贡献情况为直接加分项,事务所从业人员受中注协表彰每人次加15分,受省注协表彰每人次加10分,参与行业自律检查每人次加10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30分,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20分,地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10分。

配合省注协完成工作情况为直接加分项,分为三个部分:

(一)参与、协助省注协组织活动。如各类会议、文体活动的参与及后勤保障。总分为20分,具体加分根据参与活动大小、多少由协会相关人员打分。

(二)省注协要求上报相关文件资料完成情况。如各类问卷调查,要求报送的资料、材料等能按时保质报送。总分为20分,具体加分根据报送资料是否按时、准确由协会相关人员打分。

(三)事务所从业人员向协会刊物投稿以及刊登情况。向协会刊物投稿,专业(含综合)类文章一篇加2分,简讯类文章一篇加1分;采用的,专业(含综合)类文章一篇加5分,简讯类文章一篇加2分。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30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25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20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15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0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30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二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培训完成率得分+领军人才人数得分+考取资格得分+行业贡献情况+配合省注协完成工作情况得分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

(一)总收入得分=200×(参加评价事务所收入/评价年度收入最高事务所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50×(参加评价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评价年度注册会计师人数最多的事务所的人数);

(三)培训完成率得分=50×(某事务所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四)领军人才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10

(五)考取资格得分=考取注册会计师人数×10+考取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10+考取其他资格人数×5

(六)行业贡献得分=受中注协表彰人数×15+受省注协表彰人数×10+参与行业检查人数×10+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30+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20+地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10

(七)配合省注协完成工作情况得分=参与、协助省注协组织活动得分+省注协要求上报相关文件资料完成情况得分+事务所从业人员向协会刊物投稿以及刊登情况得分;

(八)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如对社会有重大贡献,受国家各级政府表彰的,可酌情另行加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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