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九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应考人员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下同)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有第九条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三条  试卷评阅期间,经中注协聘请的专家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违规试卷: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同一考场的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对有违规试卷的应考人员,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四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或者免试资格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五条  伪造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和10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已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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