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当场作出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见附件1)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并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记录的内容应当当场告知应考人员。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应考人员违规的证据。其中对违规行为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应当填写清单,并在7日内退还应考人员。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连同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按照有关规定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注协。

第十九条  省级注协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省级注协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中注协备案。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试卷评阅期间发现有异常试卷的,应当填写《异常试卷报告单》(见附件2),并按照工作程序核实后,提交中注协。

中注协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专家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在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考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应考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

作出3年、5年、10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应考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考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二)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结果;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印章。

第二十四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应当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可以向社会公布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可以向受到处理的应考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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