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计
1.问:教材第424页向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收入记入资本公积,而教材第483页抵销的分录为抵销营业外收入,请问这怎么解释?
答:按照上市公司向其关联方出售资产等会计处理规定,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示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教材第424页例6,将甲上市公司向其子公司出售的固定资产净收益250万元计入了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在甲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其抵销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固定资产原价”科目。
而教材第483页例24中,因母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给子公司而产生的内部交易实现的收益1万元,在编制合并抵销分销时,借记“营业外收入”项目,贷记“固定资产原价”项目,而未作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固定资产原价”项目,是因为:(1)该例子中的母公司不一定是指上市公司。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只有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其关联方,其会计处理才遵循特殊规定; (2)如果在该例子中,母公司是上市公司,我们将其出售固定资产给子公司的交易价格视为是公允的,由此所产生的收益在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中仍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因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仍然抵销营业外收入。即,只有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其关联方,且交易价格显示失公允的情况下,才遵循特殊会计处理,将显示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确认为资本公积,在编制合并抵销分录时,抵销相关的资本公积项目。
2.问:教材423页期货开新仓不作账务处理,但实物交割时,要做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请问库存商品是哪里来的?
答:在期货交易中,开仓是企业首次买入或卖出某一期货合约的行为。由于企业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进行期货交易的准备资金,企业在交纳保证金时已经做了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当企业开新仓时实际是用交纳的保证金买入合约,因此,企业开新仓不需要再作账务处理。
实物交割是在期货交易中了结合约的一种方式,即当企业买入或卖出的期货合约到期末对冲平仓,买卖双方需要通过实物交割来了结合约。在实物交割时,如果企业被确认为卖方的(即,出售商品),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确认相关的出售商品的成本,因此,需要做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3.问:坏账准备由“直接转销法”改为“备抵法”是会计政策变更吗?由“余额百分比法”改为“企业自行确定”是会计政策变更吗?若不是,那是什么?
答: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是坏账核算中的两种方法,通常而言,由直接转销法改为备抵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而在采用备抵法情况下,从余额百分比法改按账龄分析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或由账龄分析法改按余额百分比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均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如果企业原根据国家规定按应收款项余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计提坏账准备,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由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按照应收款项回收的概率计提坏账准备的,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4.问:坏账准备的计提基数包括“预收账款”的借方吗?
答:“预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出现借方余额应视为应收账款,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项目内反映。预收账款的期末借方余额是否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应当根据其产生坏账的可能性确定,如需计提坏账准备的,按照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要求计提坏账准备。
5.问:教材第400页第17行,调增递延税款借项16.017375万元(4.343625+ 16.017375—4.343625)是否应为11.67375万元(16.017375—4.343625)?
答:教材第400页第17行,调增递延税款借项16.017375万元(4.343625+ 16.017375—4.343625)应为11.67375万元(16.017375—4.343625),而计算的递延税款借项16.017375万元(4.343625+ 16.017375—4.343625)是调整后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
6.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按照投资准则的规定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而按教材,则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应如何理解?
答:按照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按照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但这一规定在2003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10号)的规定中作了修改,按照修改后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因此,考生在考试时应当按照财会[2003]11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7.问:教材第264页最后一行:20× 8年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000- (200×6十180十180)-80=360(万元),是否应为2000-(200×3十170×3十180十 180) ?若不是,为什么?教材第265页倒数第三行的2000-(200×6十180十180)- (80+360)-5十1=-4(万元),是否为 2000-(200×3十170× 3+180十180)- (80+360)-5+1?若不是,为什么?
答:教材第264页最后一行20×8年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是正确的。因为,该项固定资产从20×1年开始计提折旧,20×1-20×3年每年计提折旧200万元;20×3年年末计提减值准备210万元,使得20×4-20×6年每年计提折旧为 170万元;但因20×6年年末转回部分减值准备,在转回减值准备时调整了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计的累计折旧每年30万元,由此,20×4---20×6年每年计提折旧调整为200万元(170+30),由此,20×1--20×6年的累计折旧为1200万元(200× 6);20×7--20×8年每年计提折旧为 180万元。另外,因原计提的减值准备为 210万元,其后转回部分减值准备为130万元,减值准备的余额为80万元。因此,至 20×8年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2000-(200×6+180+180)-80=360(万元)。
教材第265页倒数第三行的计算也是正确的,其理由同上。
8.问:教材第401页例4中为什么没有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132(400×33%),贷记“递延税款” 132?关于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乙公司在日后事项期间,确认营业外收入,如果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应交所得税,如果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是否应调递延税款?
答:在例4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所得税均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题意很明确)。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前提下,不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因此,也不会存在调整递延税款问题。
另外,例4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于 2004年2月15日完成了200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且两公司的所得税均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题意很明确),因此,乙公司所确认的营业外收入虽然调整了以前年度损益,但其应交的所得税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确认为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不存在调整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也不存在调整递延税款的问题。
审 计
1.问:《审计》P390指出可以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增加对重大不一致事项的说明,这一说明是指强调事项段吗?如果是强调事项段,那不是与P395页的说法矛盾了吗?
答:新修订的审计报告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当存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此外,为了便于注册会计师对多期会计报表发表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经重新编制了前期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指明本期发表与前期不同的意见的主要原因。”(本条属于对多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特定要求,是对《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第二十二条的补充。)由此可见,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是有严格约束的。
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信息》第十一条的规定:“如其他信息需作修改,但被审计单位予以拒绝,住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一致事项的性质及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增加对重大不一致事项的说明,或者采取以下措施,并可以同时征求律师的意见:(一)拒绝出具审计报告;(二)解除业务约定;(三)在被审计单位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上进行陈述。”这里是指增加强调事项段。但从执行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时很难运用这一条。原因在于,上市公司编制和公布年报往往在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之后,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完成审计工作,上市公司就没有办法编制年报,因为年报中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已审计会计报表。而注册会计师一旦出具审计报告,如果发现公布后的年报包含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中的相关信息相矛盾,也就很难实现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或拒绝出具报告或解除业务约定,因为已经出具了审计报告。因此,上述规定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问:“期后”发生的或有事项,如果属于重要的,是否需要“披露”呢?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一种状态,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等。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同,但也有一定的联系。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所谓需要调整的事项,是指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以表明依据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已不再具有用性,应依据新发生的情况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所谓需要说明的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该状况并不存在,而是期后才发生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的事项,不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为了对外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必须以适当的方式披露该类事项。如果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或有事项,不披露将严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判断,应当予以披露。
3.问:“注册会计师对直接和严重影响会计报表的违反法规行为,应当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予以充分关注,以合理确信能发现此类违反法规行为。”这话对吗?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去发现严重的违法行为吗?
答:《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和舞弊。这里所讲的错误与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由于无意或故意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所导致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充分关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这里所讲的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违反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为。两个准则配合起来,构成了审计现错误、舞弊和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的基础。
为什么注册会计师有义务和责任发现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呢?道理不言而喻。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行为严重影响会计报表,将导致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处于无法真实和完整的状态。例如,被审计单位不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偷税漏税,其结果是,不仅导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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