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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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是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负责。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作为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分析贵州省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审议贵州省资产评估行业培训规划;
(二)推动、改进、指导贵州省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前教育;
(三)制定贵州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制度;
(四)审议贵州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教育培训教材;
(五)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
四、教育培训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4名,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代表1名,专家学者2名。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资产评估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专家学者担任教育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二)熟悉资产评估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七、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由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九、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十、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对需要提请教育委员会研究、议定的事项,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应向主任委员提出召开教育委员会会议的建议。会期确定后,秘书处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通知教育委员会委员。
(二) 根据需要,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召开。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现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五)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以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会议,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回函,回函中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现场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
(六)教育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十一、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 )按时出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子保密。
十二、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教育培训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三、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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