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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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
二、惩戒委员会是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作为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在自律框架下对属地内违规违纪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惩戒。
四、惩戒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4名,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1名,政府部门代表2名。资产评估学者1名,法律专家1名。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部门经理以上职位;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资产评估学者、法律专家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二)熟悉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七、惩戒委员会委员产生,由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九、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十、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惩戒委员会可予以惩戒:
(一)违反行业职业道德规定;
(二)违反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
(三)拒绝、阻挠省资产评估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
(四)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子惩戒的其他情形。
十一、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应子惩戒的会员,惩戒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训诫:
1、谈话提醒;
2、书面警告;
3、对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强制培训;
4、责令书面检讨;
5、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社会公开谴责;
(四)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对团体会员则提请行业监管机关撤销执业资格)。
十二、对存在违法行为,被追究了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惩戒委员会可予以自律惩戒。
十三、惩戒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调查有关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违规违纪行为。决定提交惩戒委员会处理的,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惩戒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根据需要,惩戒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召开方式。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惩戒委员会会议,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回函,回函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现场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对执业会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决议,须在现场会议上作出。
(三)对执业会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决议,须在案件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
(四)惩戒委员会现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五)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有关调查人员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与当事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当事人”)相关的各市州地财政局代表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
(六)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七)惩戒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八)惩戒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
(九)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十)当事人如对惩戒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提起书面申诉。
(十一)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的名义向当事八发布惩戒决定书;当事人提起申诉的,经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申诉委员会决议应予以惩戒的,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根据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向当事人发布惩戒决定书。
(十二)惩戒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十四、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
(一)惩戒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
(二)惩戒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子保密:
(三)惩戒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子回避。
十五、惩戒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惩戒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六、惩戒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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