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
《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调查检查委员会暂行规则》的
决议
(2008年2月26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经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通过《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调查检查委员会暂行规则》。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附件:《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调查检查委员会暂行规则》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调查检查委员会
工作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促进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成立行业调查检查委员会。
第二条 调查检查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调查检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调查检查委员会负责对贵州省内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违规违纪、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惩戒委员会提出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受省评协委托,以省评协检查员的身份参加检查工作。
第四条 调查检查委员会由行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协会的专业人员组成。调查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及调整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调查检查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调查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由调查检查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调查检查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调查检查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一)从事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未在协会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任职。
第六条 调查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一)对涉及行业内的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和秘书处移交的调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代表协会参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对本行业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四)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工作。
第七条 调查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调查
1、调查检查委员会对违规违纪事件调查核实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意见,移交行业惩戒委员会;
2、调查检查委员会调查违规违纪事件时,有权要求被调查资产评估机构及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3、调查检查委员会对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作相应详实记录,形成工作底稿,写出调查报告,存档备查;
4、调查检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其他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协助调查,特殊事项可聘请专家协助调查;
5、调查检查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由两名委员组成。调查报告经主任委员签署后移交惩戒委员会。
(二)检查
1、检查员在检查中有权查阅、摘录、复印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对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2、检查员实地检查程序:全面了解资产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状况,听取资产评估机构情况介绍、查阅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及其他有关材料等;
3、检查员应当填列检查工作底稿,认真记录检查情况,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明或证据等资料,并要求相关人员在检查工作底稿上签字盖章;
4、检查员在检查外勤工作结束后,应对被检查的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质量等情况作出初步评价,并就检查的初步结论与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交换意见,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5、检查员向省评协负责并汇报检查工作,检查中应以谨慎的态度,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
第八条、调查检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对需要调查检查委员会研究、议定的事项,省评协秘书处应向调查检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召开调查检查委员会会议的建议。会期确定后,秘书处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通知调查检查委员会委员。调查检查委员会根据会议议定事项组成调查小组或检查小组开展具体工作。
(二)根据需要,调查检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召开。
(三)调查检查委员会现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省评协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调查检查委员会会议。
(五)调查检查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会议,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回函,回函中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现场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决议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
(六)调查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七)调查检查委员会有关调查人员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说明案情。
(八)调查检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调查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纪律:
(一)调查检查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调查检查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前向主任委员请假,未获同意不得缺席。
(二)调查检查委员会委员应服从主任委员对调查、检查工作的安排,并对有关情况保密。
(三)调查检查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四)调查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并对调查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保证调查工作独立、公平、公正。
(五)调查检查委员会委员在执行调查、检查公务中,不得调阅与调查、检查事项无关的档案资料。
第十条 调查检查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提议,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委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规则规定,不履行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调查检查委员会工作和活动的。
(三)在执业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四)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证据证明,认为不适宜担任委员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调查检查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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