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47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5年之内均应接受一次质量检查。不过,那些“炒鱿鱼、接下家”的事务所,采用降低收费、支付回扣或好处费、广告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承揽业务的事务所,不讲职业道德、不维护行业的团结和声誉、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事务所等重点检查对象则不受5年一次的限制,各地协会可根据情况对这些事务所进行多次检查,并在每次检查中投入更多的力量和时间。

  

  检查周期和对象的确定

  

  在执业质量检查中,确定检查周期和检查对象是检查的最基本工作,尽管制度要求每5年对事务所检查一遍,但并没有对各年度检查的事务所的具体数量予以规定,各地协会可结合本地事务所的数量、检查力量等具体情况决定,有的年度检查的多一些,有的年度少一些,平均来讲,每年检查事务所的数量应当占本地事务所的20%左右。

那么,如何确定年度检查对象呢?结合国内外协会检查工作的实践经验,目前的方法主要包括:一是随机抽样,即将本地所有事务所编号,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检查规模,随机抽取当年检查的事努所的名单,次年则从剩余事务所中随机抽取,依此类推;二是按地区检查,每年集中检查几个地市的所有事务所;三是根据行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某个年度有针对性地选择某类事务所进行检查。

另外,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也从行业风险控制的角度提出了重点检查对象的概念,将从事对社会和行业有重要影响业务的事务所和存在特别情形的事务所,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各地协会在确定年度检查对象时,要对重点检查对象予以特别考虑。 

根据我国会计师行业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定的重点检查对象包括: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尤其是当前任事务所由于审计意见与客户发生分歧被炒,不计后果承接的后任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或事务所高层管理人员矛盾重重,发生股权纠纷等事项;采用降低收费、支付回扣或好处费、广告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承揽业务的事务所;不讲职业道德,不维护行业的团结和声誉、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审计等具有重大影响业务的事务所;新批准成立的事务所,或者新取得特殊资格、首次涉猎上市公司、大型国企等重要审计领域的事务所。此外,随着行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协会可针对新出现的热点、焦点问题,决定其它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重点检查。

对重点检查对象的检查,并不意味着只是检查个别相关的业务,而应当按照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要求,把事务所整体作为检查对象,关注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抽取适当数量的审计项目进行检查,以对事务所总体情况发表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的选拔

  执业质量检查的基本目标是提高行业的执业质量水平,检查目标能否实现,检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是关键。

为了保证检查目标的实现,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对从事检查的人员设定了必要的条件、主要包括:担任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在最近3年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的人员数量,从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中择优选取。

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多是事务所的负责人或业务中坚,工作繁忙,参加行业检查工作可能对事务所甚至个人的经济利益产生一定影响。为此,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也设立了一些激励政策,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的时间可以作为参加后续教育的时间;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可以支付检查人员适当的报酬等。此外,鉴于我国实际情况,执业质量检查中有关检查工作的费用由协会负担。

  权利与义务的确定

  检查人员不论是来自协会,还是来自会计师事务所,都是代表协会、以检查人员的身份履行工作职责,拥有对被检查事务所的检查权限。

  执业质量检查是对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其主要内容是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具体业务的执业质量情况和职业道德情况。被检查的事务所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为检查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检查人员的纪律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在规定检查人员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对检查人员的纪律要求,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检查人员的纪律要求主要为:

第一条,保密。检查人员对于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事务所、事务所的客户和事务所的有关人员的资料、信息,只能向检查小组、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不得在任何场合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掌握的这些资料和信息,只能用于与检查工作相关的用途,不得用以抢同行的客户或诋毁同行等不当用途。

第二条,回避。当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冲突时,检查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条,廉洁。行业检查工作的有关费用,如住宿,吃饭和办公经费等,应由各地协会予以充分保证,不能由被检查事务所负担;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听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检查工作的特殊性质为自己谋取私利。

  (摘自128《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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