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成司法会计鉴定面临问题的探讨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经济案件中有关会计的专门技术问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委派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运用司法会计鉴定的专门技术,以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拥有的财产作为鉴定客体,通过调查、研究和判断,做出鉴定结论,为经济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提供证据材料所进行的一种鉴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经济交往、经济联系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为广泛、深入和频繁。无论是在内容还是表现形式上都更趋错综复杂。基于经济利害关系不同,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摩擦而形成的经济纠纷案件亦在所难免,客观上为司法会计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拓展业务的新领域,司法会计鉴定已渐渐地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服务领域,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需要解决和研究的实际问题,据此,有必要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问题与难点
(一)司法会计鉴定缺乏统一规范和要求。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件直接涉及到各方的经济利益,鉴定结论要满足司法机关作为案件证据的要求,必须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但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从法律到规章都没有专门的规范和要求,造成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格式随意性大,措辞和用语不规范。鉴定报告格式方面,有的机构采用一般审计报告的格式,有的机构套用其他专业的司法鉴定报告格式,造成司法机关难以确定鉴定结论。
(二)案件纠纷当事人不予配合,阻力较大。在司法会计鉴定案件中,大部分都是民事案件,原告提出司法会计鉴定要求的,被告不积极配合,有的不提供真实会计资料,有的千方百计找理由拖延,有的不签证据,设置障碍。被告提出司法会计鉴定要求的,原告也不提供相关鉴定依据,往往还要法院等部门的参与并做大量工作,才能取得一些资料,而且取得的资料不够充分和完整。
(三)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记录不够真实。司法会计鉴定案件的发生大都因为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会计记账不规范,双方或一方账目混乱。有的根本就没有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模式进行流水账管理。由于双方对账、查账找不出差错的原因,又达不成协议时,就导致诉讼。因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记录不够真实,司法会计也很难做出合理的鉴定,这是司法会计鉴定的一个难点问题。
(四)原始凭证真实性较差,证据难以采信。委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件,较多的是合伙纠纷、小公司(小企业)内部的股东合资纠纷。这些鉴定业务涉及到的合伙事务执行人、股东同时又是生产经营者,没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参与。提出司法会计鉴定要求时,当事人只能拿出一些白条和收据之类的单据,往往只有当事人一方的签字手续,缺乏内部控制的相关手续。而另一方当事人又否认这些单据的真实性,由于证据的真实难以落实,使司法会计鉴定无法进行下去,多数情况只能拒绝出具报告。
二、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为做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做好“司法”和“会计”的衔接工作。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也颁布了《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2005年11月25日),司法部已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了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也确立司法鉴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但在司法鉴定技术层面方面,除了法医、物证、声像三大类专业以外,司法会计鉴定等专业尚无专门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故在司法鉴定活动中,作为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仅要学习、遵循这些法律法规,还要学习遵循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才能将“司法”与“会计”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将会计技术服务于司法工作,服务于社会经济活动。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最基本的要求,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显得尤其重要。因为我们的司法鉴定结论,最终会影响司法机关的仲裁和审判结论。若失公平,对双方都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也可能导致重大的责任损失。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中,既要坚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又要坚持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严格分清司法机关责任和司法会计鉴定责任。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由鉴定人利用司法会计专业技术对司法客体进行调查、研究和判断,得出鉴定结论,为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对案件的定性、审判和判决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是利用会计专业技术进行专业服务,出具鉴定报告,并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中,无论是在执业过程中还是鉴定报告中,都不能出现有关案件定性的词句或字眼,分清司法机关与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责任。
(四)鉴定方法技术要科学,鉴定结论依据要充分。在司法会计鉴定中,由于每个案件的鉴定重点、鉴定内容各不相同,采用的方法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查账是主要工作。查账工作采用的鉴定方法,则必须是“详查法”,对业务量大的鉴定案件,也需要可详查的方法,这样才能保证数字准确,业务发生原因清楚,取证合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听取双方的申诉,又要坚持原则,不能偏听偏信。对案件每项内容的鉴定,都要求有充分的依据。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必须做到思想端正,方法科学,工作细致,依据充分,鉴定结论才经得起历史的审查。
(五)鉴定报告格式必须规范,鉴定结论要恰当。司法部已于2007年11月1日发布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并于2007年12月1日施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格式必须符合司法文书的要求和规范,报告的措辞要严谨,事实和数字要准确,要经得起各方的挑剔。如果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取完整的会计资料,鉴定范围受到限制,则应根据已经掌握的经济活动的真实面貌,在报告的要素中进行必要的说明。对缺乏会计资料的案件,如影响鉴定结论,应在报告中作出保留意见或者特别说明,并在报告中明确“该结果是依据贵单位已提供的资料计算得出的,由于缺乏某某资料,所得出的结论是有条件局限的,只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等内容。
作者单位: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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