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
系统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已于2007年3月1日起运行,批师、转所、年检、业务报备、股东变更等工作都要求从网上进行。由于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对2006年信息采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造成目前财政部信息库不全、缺漏、不规范,已严重影响事务所相关业务的开展。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7〕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必须按照初始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网站(www.acc.gov.cn),并按规范格式填写事务所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和新增注师信息(包括未参加年检公告的已批注师)。
2、未提供邮箱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收到此文时应立即向省注协提供一个邮箱地址,以便省注协将此次信息采集的电子版文件和表格发送到事务所指定邮箱。
3、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能正常登陆和不能正常登陆)都应该通知事务所的信息采集负责人集中进行核查,核查电话:0851-6892513
4、此次是财政部和中注协最后一次数据核查,各事务所必须认真对待,派专人负责收集、录入、上报。如不认真造成事务所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后果自负。对不清楚的问题,应该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处和省注协,商讨解决的办法。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财政会计行业
管理系统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注册会计师监管功能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启用,新系统启用以来,由于数据采集、数据导库等原因,造成了部分数据丢失或有误。为充分发挥新系统的功能,保证新系统数据完整、准确,请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系统的建设及使用,对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各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数据的核查工作是系统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有助于形成完整的数据库,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之间准确、畅通的信息沟通平台。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高度重视新系统运行及数据库的完善工作,及时反映新系统操作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加强对核查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周密组织,安排专人认真做好注册会计师数据核查工作,确保数据核对工作保质、按时完成。
二、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将新系统中导出的数据,与今年的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中注协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原系统)的数据进行核查,发现注册会计师缺失、重复、信息错误等,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于缺失的注册会计师,录入到新增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在原系统中为正式、待转入、待转出、所撤销等状态的注册会计师,已通过了今年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仍未录入新系统的,应按要求录入到新增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内。此次核查,重点核对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编号、注册会计师状态、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通过方式、考试合格证号(或考核文件号)、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所属区划、批准日期、批准文号等信息。
(二)对于已录入新系统、但现不执业或重复录入的注册会计师,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到注册会计师撤销汇总表(见附件)。
(三)对于已录入新系统、但目前已撤销或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按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流程办理。
(四)对于新系统中注册会计师编号重复(个人信息不重复的),按照注册时间的先后顺序,将变更注册时间较晚的注册会计师人员编号,报中注协处理。
三、数据核查工作自2007年6月25日起开始,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7月20日之前完成注册会计师数据核查工作,并于7月31日之前,将新增注册会计师汇总表、注册会计师撤销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编号重复情况报中注协。在此期间,不得中断注册管理的书面审批业务,但在新系统中需暂停相关工作的办理。
四、对于年检未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撤销、注销手续。
附件2:注册会计师撤销汇总表
| 注册会计师撤销汇总表 | |||
| 注册会计师协会(公章) | |||
| 序号 | 编号 | 姓名 | 备注 |
附件3:
新增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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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img/soft/注册会计师年检/2_070628011135.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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