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第十二条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的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评审认定办法》。为积极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推荐工作,现将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通知》(林计发[2007]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方协会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评审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基本条件,认真审核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人选的申请材料。其中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申请成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人员,申请材料中还应包括: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复印件;
(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专职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证明和参与资产评估项目的清单。
二、配合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于2007年6月20日前将初审同意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计资司。
三、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指导部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通知》
附件:1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荐森林
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通知
林计发〔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第十二条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的规定,我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评审认定办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下同)和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会同省级资产评估协会结合本省和计划单列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评审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基本条件,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推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人选,于2007年6月20日前将初审同意的人员名单连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水平,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评审认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专家进入中评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工作,编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并签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同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只能以其中一种身份签字。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
(一)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熟悉林业和评估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三)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经济管理和林业科研教学相关专业工作20年以上;或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专职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5年以上(含5年);
(四)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作出重大贡献,经国家林业局与中评协特别认定的,可不受本条第(三)、(四)项条件限制。
第五条 申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申请材料;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意后予以推荐。
第六条 申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和业绩证明;
(五)单位推荐材料。
第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对本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由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将申请人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国家林业局和中评协。
国家林业局和中评协共同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认定评审小组”,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林业局和中评协颁发证书。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和中评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和中评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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